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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7 篇文书

  • 计某某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并因此发生与他人碰撞、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严惩处。叶*自愿认罪,并在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

    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 韦*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韦某某等人诈骗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李**、陈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李**、陈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本案,被告人韦某某提出犯意,被告人李**、陈某某、赵某某积极配合设置骗局,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李**、陈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韦某某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李**、陈某某系多次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后,四被告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黄某某抢劫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成立,但因被告人黄某某在原判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刑罚,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李某某犯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与他人事先预谋并分工,由他人去林区砍伐树木,李**负责开车上山装载及销赃,分工合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第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李**、罗某某、韦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甘某某、何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帮赌场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李**、王某某、覃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李**、王某某、罗某某、韦某某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廖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冒用套取他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亦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参与实施起诉书所控第5起盗窃犯罪,因同案犯均未供述廖*霜参与,被害人也没有进行指认,同时被告人廖*某亦从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廖*某参与此起犯罪的证据不足。另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犯罪事实,同案犯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黄某某等人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持有枪支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应当预见装有火药的砂枪枪口对准他人存在危险而没有预见,导致砂枪走火击中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杨某某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案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后,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李*某交通肇事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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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